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船舶入出港
>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船舶所有人或其
代理人
之電腦設備與航港局、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指定機關或關港貿單一窗口連線者,船舶入、出港預報及相關資料得以電子資料傳送。
前項電子資料經航港局、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或指定機關電腦
記錄
後,視為資料已
送達
航港局、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或指定機關,電子資料經電腦記錄之翌日起五年內,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得查閱其所傳輸之電子資料,並得申請電子資料之傳輸時間及內容證明文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船舶入出港 §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船舶在港停泊及停航 §1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港區安全及污染防治 §18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通則 §18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危險物品之裝卸 §29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遇難或避難船舶 §47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船舶修理 §4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53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