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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舶申請入港或出港,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依有關法令之規定,向各有關機關辦理入出港手續,其預報入出港與實際入出港時間差距以四十八小時為限,逾時應重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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