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申請入港或出港,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依有關法令之規定,向各有關機關辦理入出港手續,其預報入出港與實際入出港時間差距以四十八小時為限,逾時應重行申請。
從上述法條來看,在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5 條中,船舶進出港的申請與實際時間差距限制為四十八小時,逾時應重行申請。這個規定是要求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必須在進出港前向有關機關申請手續,並且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進出港手續。這條規定的範例可以從上述提到的「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中找到相關案例,比如船舶抵達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檢具文件向海關申報進口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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