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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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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申請入港或出港,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依有關法令之規定,向各有關機關辦理入出港手續,其預報入出港與實際入出港時間差距以四十八小時為限,逾時應重行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在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5 條中,船舶進出港的申請與實際時間差距限制為四十八小時,逾時應重行申請。這個規定是要求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必須在進出港前向有關機關申請手續,並且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進出港手續。這條規定的範例可以從上述提到的「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中找到相關案例,比如船舶抵達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檢具文件向海關申報進口等情況。

  • 代理人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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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5 條規定:「船舶申請入港或出港,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依有關法令之規定,向各有關機關辦理入出港手續,其預報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