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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船舶入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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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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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到達國際商港前,應與港口信號台聯絡,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指定船席及通知後,始得入港。
船舶到達國內商港前,應與港口信號台聯絡,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船席及通知後,始得入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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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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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船舶入出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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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船舶在港停泊及停航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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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港區安全及污染防治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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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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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危險物品之裝卸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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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遇難或避難船舶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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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船舶修理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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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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