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舶入港後,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據實填具入港報告單,載明船舶入港目的及船況,送交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但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可自電腦設備即時查詢船舶入港動態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