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入港後,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據實填具入港報告單,載明船舶入港目的及船況,送交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核。但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可自電腦設備即時查詢船舶入港動態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