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14 條,根據前述法規,營利事業在自由貿易港區從事商品的儲存應檢附申請書和營運許可證件向管理機關申請核准,並且若儲存處所有變更,則需重新申請核准。在審核程序中,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會與海關、自由港區營運機構等相關機關進行審查,並將審核結果通知稅捐稽徵機關及轄區海關。 這些規定請參考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其中,根據最新的資料,與管理機關申請核准自由港區儲存處所的相關例子可以在法規施行後的實際案例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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