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 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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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第二條第七款所定之飛航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自由氣球或飛艇從事飛航活動者,準用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第七條之一規定,並應檢附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航空器適航證書及駕駛員檢定證之影本,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二、其餘飛航,使用民用機場,應於預計起飛二工作日前,使用軍民合用機場,應於預計起飛三工作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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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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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第七款條文
- 第七條之一條文
- 核名詞
- 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 2 條條文
- 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 7-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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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