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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便利實施準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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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人之責任限制 一、凡空運貨物之商業發票、申報表、輸入執照等類文件,有不符要求,或所載事實有不正確或遺漏者,除營運人自為進出口商或為進出口商之代理人外,可免負責或受罰。 二、營運人辦理海關手續以前,對海關負有保管貨物、行李、隨身行李,郵政及供應品之義務,則該項物品一經海關接管並單獨控制後,即解除其對於該項物品所負之義務與責任。 三、營運人經有關機關批准後,將貨物轉移至第三者所有,而該第三者在海關已有適當保證金或擔保存案者,應即解除營運人所負關稅、稅捐暨其他規費之責任。 四、空運貨物之必需文件,應由申報者遵照有關機關之要求提供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

  • 代理人名詞
  • 名詞
  • 擔保名詞
  • 規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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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第 24 條規定:「營運人之責任限制 一、凡空運貨物之商業發票、申報表、輸入執照等類文件,有不符要求,或所載事實有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