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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便利實施準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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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航站另一次飛航之移轉。 一、同一航站自一次飛航或營運人移轉至另一次飛航,或營運人之下機乘客及其行李,得照前條所定之類似方式辦理,營運人應負責協助乘客及其行李之移轉,儘速銜接飛航。 二、除特殊情形外,在同一航站移轉至另一次飛航,無須任何文件或簽證。 三、未卸機貨物,隨身行李,以及供應品,在同一航站自某一飛航或營運人,轉載於另一次飛航或營運人者,得直接自進站之航空器攜至離站之航空器,若離站之航空器尚無法利用時,得在監督下存於適當地點,營運人應揀出轉載貨物、非隨身行李,以及供應品,俾得儘速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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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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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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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第 29 條規定:「同一航站另一次飛航之移轉。 一、同一航站自一次飛航或營運人移轉至另一次飛航,或營運人之下機乘客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