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人應與有關單位合作,以確保國際機場對乘客、空勤人員、行李、貨物及郵件之迅速處理,有滿意之設施與服務之供應。此項設施與服務應具伸縮性,兼有擴充之能力,以應預計交通量之增長。
有關空運便利實施準則第 30 條規定營運人應與相關單位合作,確保國際機場對乘客、空勤人員、行李、貨物及郵件之迅速處理,並提供滿意的設施與服務。這些設施與服務應該具有伸縮性,同時還應具有擴充的能力,以因應預期交通量的增長。 根據上述條文,營運人應與有關單位合作,以確保國際機場的設施能夠迅速處理乘客、行李、貨物和郵件,並且具有伸縮性和擴充能力,以因應預期交通量的增長。例如,當機場預測到交通量將增加時,他們應該做好準備,以滿足這種增長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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