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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便利實施準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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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人於雨天或惡劣氣候時宜採取辦法,使乘客與空勤人員得在遮蔽之下,來往於航站大廈與航空器之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及相關管理實施要點,營運人應該根據惡劣氣候情況採取措施,讓乘客和空勤人員在遮蔽下,方便地在航站大廈和航空器之間來回。例如,如有雨天或其他惡劣天氣時,機場應提供適當的遮蔽設施,以保護乘客和空勤人員免受惡劣天氣影響。这符合民用航空局公告所提出的保障乘客和空勤人員權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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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第 31 條規定:「營運人於雨天或惡劣氣候時宜採取辦法,使乘客與空勤人員得在遮蔽之下,來往於航站大廈與航空器之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