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局為調查失事,應成立航空器失事調查組,儘速進行左列工作:一、調查航空器飛航性質及經過。 二、調查航空器上人員及地面人員傷亡情形。 三、調查航空器失事前之裝載情形。 四、調查運送之郵件、貨物及地面財物損壞情形。 五、研判航空人員之各種資料紀錄。 六、研判失事航空器之適航及維護有關資料。 七、研判氣象航管及通信紀錄。 八、研判機場及助航設備資料。 九、研判失事航空器之各項錄音及飛航記錄儀。 十、失事現場及航空器殘骸之照像製圖及記錄。 十一、調查搜尋救護消防及火災情況。 十二、訪問事故發生時目睹人。 十三、各種機件物件之化驗與檢驗情況。 十四、蒐集失事其他有關資料。 十五、失事原因之分析。 十六、預防與改進措施之建議。 航空器失事調查組之組成除民用航空局外,涉及民用航空法第六十四條至六十六條情事者,依各該條規定辦理。
從提供的資料來看,該法規明確規定了航空器失事調查組應進行的工作項目,包括調查飛航性質、傷亡情形、裝載情形、錄音及記錄、失事原因分析等。此外,法規還規定了航空器失事調查組的組成,並且強調需要遵守其他相關法條的規定。 航空器失事調查處理規則第19條對航空器失事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並且強調了預防與改進措施的重要性。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確保有系統地進行調查,從而找出失事原因並提出改進措施,以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然而,因為上文提到的內容沒有提到航空器失事調查處理規則第19條的適用情況,所以無法針對特定航空器失事事件進行相關法規的適用性分析。因此,在這個情況下,無法針對航空器失事調查處理規則第19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具體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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