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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失事調查處理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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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失事調查報告書完成後,民用航空局應即召開失事審查會議,由民用航空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員主持,審查會議由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調查組人員。 二、民用航空局有關單位主管人員。 三、失事地航空站之主管人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器失事調查處理規則第 21 條,當航空器失事調查報告書完成後,民用航空局應立即召開失事審查會議,由民用航空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員主持,審查會議由調查組人員、民用航空局有關單位主管人員、失事地航空站之主管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組成。 在此條規定下,我們可以舉出航空器失事調查報告書完成後即召開失事審查會議的一個例子,以證明其具有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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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失事調查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失事調查處理規則第 21 條規定:「航空器失事調查報告書完成後,民用航空局應即召開失事審查會議,由民用航空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員主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失事調查處理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