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失事調查報告書完成後,民用航空局應即召開失事審查會議,由民用航空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員主持,審查會議由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調查組人員。 二、民用航空局有關單位主管人員。 三、失事地航空站之主管人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根據航空器失事調查處理規則第 21 條,當航空器失事調查報告書完成後,民用航空局應立即召開失事審查會議,由民用航空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員主持,審查會議由調查組人員、民用航空局有關單位主管人員、失事地航空站之主管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組成。 在此條規定下,我們可以舉出航空器失事調查報告書完成後即召開失事審查會議的一個例子,以證明其具有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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