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失事時,其所有人、承租人或借用人,應立即以最迅速方法將其失事情況,通知民用航空局,並儘速填報航空器失事初報表 (如附表一) 。(編 註:附表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八) 第 1918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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