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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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所有人應於檢驗合格證期滿前三十日至六十日間,檢附下列文件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後換發檢驗合格證: 一、原檢驗合格證影本。 二、向民航局或受該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申請檢驗,經檢驗合格之檢驗紀錄。
- 2.超輕型載具經改裝、遭受損壞應更換機身、引擎或於失竊、失蹤尋回後,其所有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後換發檢驗合格證: 一、原檢驗合格證影本。 二、向民航局或受該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重新申請檢驗,經檢驗合格之檢驗紀錄。
- 3.民航局或受該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應自受理檢驗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檢驗,其經通知補件者,自補件時起延展三十日。
- 4.未於檢驗合格證有效期間內提出換發申請者,應依第八條重新申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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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13條的釋義如下: 1. 根據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13條,所有人應在檢驗合格證期滿前30至60日間,檢附原檢驗合格證影本及經檢驗合格的檢驗紀錄向民航局報請換發檢驗合格證。這是為了確保超輕型載具在有效期間內經過再次檢驗合格,以確保安全性。 2. 當超輕型載具經過改裝、遭受損壞、更換機身或引擎,或因失竊後尋回,其所有人也需要向民航局報請換發檢驗合格證。同樣地,需檢附原檢驗合格證影本及重新申請檢驗後的檢驗紀錄,這是為了確保經過改裝或修復的超輕型載具仍符合安全標準。 3. 民航局或受該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應在受理檢驗後30日內完成檢驗,如有補件情形則可延長30日。這是為了確保檢驗程序能夠及時進行,並且給予補件的延展期限。 4. 若在檢驗合格證有效期間內未提出換發申請,則需要依據第8條重新申請檢驗,這是為了確保超輕型載具始終處於合法且安全的狀態。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網站 -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 《民用航空法》修正條文草案(108-08-02) - 公務會議紀錄(行政院立法委員會)
- 第八條條文
-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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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