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1.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得知航空器上發生非法干擾行為時,應即通知航警局及民航局,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非法干擾行為事件初報表(如附件三)送航警局及民航局;於七十二小時內完成民航局飛航安全作業管理系統之填報作業。
- 2.航警局於得知航空站發生非法干擾行為時,應依前項規定通報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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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第一項,該條規定了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發現航空器上發生非法干擾行為時應當採取的行動,包括通知相應的單位並填報事件初報表。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參考噪音管制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以及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第一條及第五條。例如,如果航空器在航行過程中受到非法干擾,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即時通知相應的單位以及填報事件初報表,以確保飛行安全。 對於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第二項,該條規定了航警局在得知航空站發生非法干擾行為時應當採取的行動,包括通報民航局。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參考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例如,航警局在得知航空站發生非法干擾行為時應立即通報民航局,以協助處理相應的事件,確保航空器的飛行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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