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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 25 條

  1.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得知航空器上發生法干擾行為時,應即通知航警局及民航局,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非法干擾行為事件初報表(如附件三)送航警局及民航局;於七十二小時內完成民航局飛航安全作業管理系統之填報作業。
  2. 航警局於得知航空站發生非法干擾行為時,應依前項規定通報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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