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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應依其作業之航空站保安計畫擬訂其航空保安計畫,於報請航警局核定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2. 前項航空保安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安政策及組織。 二、作業區域之安全防護。 三、人員及車輛進出管制區與作業區域之管制措施。 四、防止危險物品及危安物品非法裝載於航空器之保安措施。 五、保安作業人員之遴選。 六、保安作業人員之訓練。 七、非法干擾行為之緊急應變計畫。 八、航空保安意外事件之通報程序。 九、航空保安品質管制計畫。 十、其他有關事項。
  3. 前項第十款之其他有關事項,應包括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之收貨程序及收貨後之保安控制措施、航空站地勤業之機具設備管控與行李、貨物裝載處理之保安控制措施或空廚業之餐車保安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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