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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航空器未作業或未維修時,應實施下列保安控制措施: 一、關閉艙門。 二、撤離空橋或關閉機坪及乘客管制區與空橋相連通之進出管制門。 三、撤離登機梯、工作梯架及其他可供進出航空器之機具設備。
  2.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接獲法干擾行為之情資或航警局通知時,應派人監護其航空器,並對航空器停放之機坪及其周遭作詳細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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