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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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航空器飛航前,實施清艙檢查或保安搜查。
- 2.航警局於下列情形或必要時,得對航空器實施清艙檢查或保安搜查,並於實施前,通知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一、接獲非法干擾行為之情資。 二、有其他治安或飛航安全之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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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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