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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0-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六條及第十條準用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有關飛航申請或變更之受理及准,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
  2. 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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