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 1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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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三條至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至第十一條之飛航申請或變更之受理及核准,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
- 2.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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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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