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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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兩岸定期航線,其航線籌辦、航機務審查、試航、航線證書申請、繳還、註銷或換發、航線暫停、終止或復航、定期飛航班機時間表報核、證書費及其有效期限等事項,準用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至第七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規定。
- 2.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前項定期航線之客、貨運價,報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變更時,亦同。客、貨運價之使用限制、報請備查程序及生效日期等事項,準用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有關國際定期航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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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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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名詞
- 核名詞
-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至第七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條文
- 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2 條條文
-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3 條條文
-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3-1 條條文
-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5 條條文
-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9 條條文
-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35 條條文
- 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 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 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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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