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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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先取得航權後,始得申請飛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定期航線或客、貨運包機。
- 2.前項航權之分配及管理,準用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第三條至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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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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