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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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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先取得航權後,始得申請飛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定期航線或客、貨運包機。
  2. 2.前項航權之分配及管理,準用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第三條至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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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先取得航權後,始得申請飛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定期航線或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