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66條,管理規則之訂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包括風景特定區之評鑑、規劃建設作業、經營管理、經費及獎勵等事項之管理規則。至於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規則也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最新的法源資訊,在旅館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規定中提到「旅館業應設有固定之營業處所,同一處所不得為二家旅館或其他住宿場所共同使用。」這條案例強調了同一處所不得有二種不同用途使用,旨在保護住宿民眾安全及安寧,並強調旅館業的經營管理應單純且整層區劃使用,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在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的規定中,根據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館業管理規則裁罰標準表附表2第1項的規定,未領取旅館業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的情況下,根據該條規定,將會處以一定金額的罰款,并禁止其營業。 以上這些法條和法規都是根據相關的法律來制定,並在實際案例中得到適用和檢驗,具有相當的參考價值。
風景特定區之評鑑、規劃建設作業、經營管理、經費及獎勵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之設立、發照、經營設備設施、經營管理、受僱人員管理及獎勵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旅行業之設立、發照、經營管理、受僱人員管理、獎勵及經理人訓練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觀光遊樂業之設立、發照、經營管理及檢查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導遊人員、領隊人員之訓練、執業證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移列。 二、鑑於本條概括授權訂定管理規則之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等解釋要求授權明確性之意旨未盡相符,爰將其明列風景特定區、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管理規則之訂定內容,使授權訂定各管理規則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移列。 二、鑑於本條概括授權訂定管理規則之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等解釋要求授權明確性之意旨未盡相符,爰將其明列風景特定區、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管理規則之訂定內容,使授權訂定各管理規則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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