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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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於在職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其已繳納之訓練費用,不得申請退還: 一、缺課節數逾十分之一者。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訓練者。 三、受訓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其他辦理訓練人員施以強暴脅迫者。 四、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違反職業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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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30條,申請、換發或補發導遊人員執業證,應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參考資料為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要旨內容,其中涉及到執業證書和導遊人員的須知。
相關函釋 5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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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