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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管理規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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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於在職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其已繳納之訓練費用,不得申請退還: 一、缺課節數逾十分之一者。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訓練者。 三、受訓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其他辦理訓練人員施以強暴脅迫者。 四、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違反職業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30條,申請、換發或補發導遊人員執業證,應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參考資料為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要旨內容,其中涉及到執業證書和導遊人員的須知。

相關函釋 5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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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 30 條規定:「導遊人員於在職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其已繳納之訓練費用,不得申請退還: 一、缺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