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導遊人員於在職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其已繳納之訓練費用,不得申請退還: 一、缺課節數逾十分之一者。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訓練者。 三、受訓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其他辦理訓練人員施以強暴脅迫者。 四、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違反職業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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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於在職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其已繳納之訓練費用,不得申請退還: 一、缺課節數逾十分之一者。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訓練者。 三、受訓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其他辦理訓練人員施以強暴脅迫者。 四、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違反職業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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