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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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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2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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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
業
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於旅客建議事項,應妥為處理。 二、對於旅客寄存或遺留之物品,應妥為保管,並依有關
法令
處理。 三、發現旅客罹患疾病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協助其就醫。 四、遇有火災、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對住宿旅客生命、身體有重大危害時,應即通報有關單位、疏散旅客,並協助傷患就醫。
旅館業於前項第四款事故發生後,應即將其發生原因及處理情形,向地方
主管機關
報備;地方主管機關並應即向交通部觀光署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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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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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與發照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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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專用標識之型式及使用管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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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經營管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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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勵及處罰 §3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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