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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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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或破壞大眾捷運系統用地、車輛或其他設施者,除涉及刑責應依法移送偵辦外,該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或營運機構,應通知行為人或其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償還修費用,或依法賠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眾捷運法第48條,對於擅自占用或破壞大眾捷運系統用地、車輛或其他設施的行為,除涉及刑責應依法移送偵辦外,相關工程建設或營運機構應通知行為人或其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在大眾捷運法 第48條的法規中,在題目提供的相關資料中,可見到對於擅自占用或破壞大眾捷運系統用地的情況有相應的規範和例子。

立法沿革 2

(0770614 制定)

擅自占用或破壞大眾捷運系統用地、車輛或其他設施者,除涉及刑責應依法移送偵辦外,該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或營運機構,應通知行為人或其僱用人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

立法理由為防止大眾捷運系統用地、車輛或其他設施遭受占用、破壞,參照鐵路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其民、刑事責任。

(1120530 修正)

擅自占用或破壞大眾捷運系統用地、車輛或其他設施者,除涉及刑責應依法移送偵辦外,該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或營運機構,應通知行為人或其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

立法理由參酌鐵路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增列通知行為人或其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 回復原狀名詞
  • 名詞
(0770614 制定)

為防止大眾捷運系統用地、車輛或其他設施遭受占用、破壞,參照鐵路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其民、刑事責任。

(1120530 修正)

參酌鐵路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增列通知行為人或其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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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法第 48 條規定:「擅自占用或破壞大眾捷運系統用地、車輛或其他設施者,除涉及刑責應依法移送偵辦外,該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大眾捷運法第 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