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擅自占用或破壞大眾捷運系統用地、車輛或其他設施者,除涉及刑責應依法移送偵辦外,該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或營運機構,應通知行為人或其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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