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 第 5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 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 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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