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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強化中藥材源頭管理,積極發展及輔導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必要時,得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 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其品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得給予獎勵及土地租賃期限保障;其土地租賃期限,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三條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 前項獎勵條件、方式與土地租賃期限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國營事業及相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國內隨著養生、保健風潮興起,對中藥材需求大幅增加,我國中藥材近九成仰賴進口,爰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強化源頭管理規範,逐步增加中藥材邊境查驗之品項或抽驗率,並應發展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減少對進口中藥材之依賴。 二、為推廣中藥藥用植物種植,鼓勵投入中藥藥用植物種植產業,考量中藥材收穫期較長,爰於第二項規定得給予獎勵及土地租賃期限保障,並排除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三條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減少契約變更與土地收回之成本及壓力。 三、第三項明定獎勵及租賃期限保障等相關事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定之。
一、國內隨著養生、保健風潮興起,對中藥材需求大幅增加,我國中藥材近九成仰賴進口,爰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強化源頭管理規範,逐步增加中藥材邊境查驗之品項或抽驗率,並應發展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減少對進口中藥材之依賴。 二、為推廣中藥藥用植物種植,鼓勵投入中藥藥用植物種植產業,考量中藥材收穫期較長,爰於第二項規定得給予獎勵及土地租賃期限保障,並排除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三條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減少契約變更與土地收回之成本及壓力。 三、第三項明定獎勵及租賃期限保障等相關事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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