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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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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病監視中心 (含花蓮檢疫分所) 業務職掌如左: 一、關於傳染病疫情之監視、蒐集、交換、調查、處理及報告事項。 二、關於突發不明原因疫病之應變及處理事項。 三、關於支援地方衛生機關辦理傳染病防治事項。 四、關於預防傳染病所需各種藥品器材之儲備管理事項。 五、關於協助地方衛生機關推行衛生教育及衛生改善事項。 六、關於其他內部行政事務之處理及上級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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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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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第 11 條規定:「疫病監視中心 (含花蓮檢疫分所) 業務職掌如左: 一、關於傳染病疫情之監視、蒐集、交換、調查、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