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組、室處理業務所需之器材、物品應填請購單,逕送秘書室轉陳准購置。各分所暨疫病監視中心,應按權責陳准購置。如為大宗或貴重者,應依照法定手續辦理。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第 28 條,各組、室處理業務所需之器材、物品應填請購單,逕送秘書室轉陳准購置。各分所暨疫病監視中心,應按權責陳准購置。如為大宗或貴重者,應依照法定手續辦理。 舉例來說,假設某檢疫總所的衛生室需要購買一批新的醫療器材,根據此條款,衛生室需要填寫購買單,然後透過秘書室進行購置的相關手續。如果是大宗或貴重的器材,則需要依照法定手續辦理,以確保購買程序合法且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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