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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10

  1. 1.機構經許可設立或擴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一、地點變更。 二、服務量或床數變更。 三、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私立機構之負責人變更。
  2. 2.前項第三款情形,應檢附新負責人概括承受全部權利義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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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機構經許可設立或擴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一、地點變更。 二、服務量或床數變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