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1.醫療法人、醫療機構或其他法人附設之機構,應與其院區、房舍區隔,獨立設置。
- 2.機構不得設置醫療、藥局、醫事檢驗、醫事放射之部門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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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法法規
- 法人名詞
- 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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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