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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17

  1. 1.機構歇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2. 2.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一年者,應於停業屆至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歇業。
  3. 3.第八條登記事項變更時,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4. 4.機構依第一項報備查或前項申請變更時,應檢同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為之。
  5. 5.機構業者,準用開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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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機構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