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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8

  1. 1.地方主管機關發給開執照時,應登記下列事項: 一、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 二、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址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書字號,或學歷。 三、申請人為醫療法人、其他法人或人民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所在地及其代表人姓名。 四、前條第二項第五款人員之人數、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書字號,或學歷。 五、服務量或床數。 六、服務項目。 七、其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 2.前項登記事項,應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變更時,亦同。
  3. 3.第一項第一款機構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以地方主管機關准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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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發給開業執照時,應登記下列事項: 一、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 二、負責人之姓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