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 1.經許可設立之機構,應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開業。
- 2.前項文件、資料如下: 一、機構平面簡圖,並說明各樓層用途,以平方公尺註明各樓層、隔間及總樓地板面積。 二、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文件。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四、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址及符合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附表所定職能治療師、護理人員與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專任管理人員,其人數、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精神復健設施、設備項目。 七、其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 3.第一項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於履勘合格,並經機構繳納開業執照費後,發給開業執照;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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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第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復名詞
- 履勘名詞
- 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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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