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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6

前條第一款設立或擴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申請人、設立機構類別、設立或擴充服務量或床數、組織架構、人員配置與職掌及基本健治療設施。 二、機構設立或擴充目的、當地精神復健資源狀況、服務對象來源分析、服務對象轉介流程、服務品質管理及營運後三年內機構務預估。 三、設立或擴充地址、建物位置圖、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建築物平面簡圖、設立或擴充前後之總樓地板面積、各樓層地板面積及樓層平面配置圖;擴充者,其擴充前後配置對照表。 四、土地使用取得情形,包括用途類別及用途變更。 五、經費需求、來源及使用計畫書。 六、設立進度、預定開業日期、服務量或床數開放期程及收費。 七、申請擴充者,其最近三年之財務報告。 八、其他附表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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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前條第一款設立或擴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申請人、設立機構類別、設立或擴充服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