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8 條
機構應將其開業執照、評鑑合格證書、收費規定及其他有關服務事項,揭示於明顯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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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機構應將其開業執照、評鑑合格證書、收費規定及其他有關服務事項,揭示於明顯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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