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因規模及業務需要,得調整組、室及課數如下: 一、台北分局承保組得分設一、二組,承保課得分為第一課至第十課;門診費用課、住院費用課各得分為第一課至第五課。 二、北區分局承保組得分設一、二組,承保課得分為第一課至第七課;門診費用課、住院費用課各得分為第一課至第三課。 三、中區分局承保組得分設一、二組,承保課得分為第一課至第八課;門診費用課、住院費用課各得分為第一課至第三課。 四、南區分局承保組得分設一、二組,承保課得分為第一課至第八課;門診費用課、住院費用課各得分為第一課至第三課。 五、高屏分局承保組得分設一、二組,承保課得分為第一課至第八課;門診費用課、住院費用課各得分為第一課至第三課。 六、東區分局有關政風業務事項由本局政風室辦理;有關人事業務事項,置人事管理員;門診費用組及住院費用組合併為醫療費用組;各組、室均不分課。
對於中央健康保險局辦事細則第 29 條,該法條規定了分局根據規模及業務需要,得調整組、室及課數的相關細則。根據該條例,分局可依照業務需求自行設置承保組、課及其他相關部門,並分別設定不同的課程。例如,台北分局得分設一、二組,承保課得分為第一課至第十課;門診費用課、住院費用課各得分為第一課至第五課。 參考資料中,可以舉例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0條第1、2項規定中,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品費用。這個法條就是針對健康保險局內的相關工作細則做出具體規定,並指出相關程序及責任機關。 然而,對於中央健康保險局辦事細則第 29 條這樣的具體內容,如果沒有具體的相關法律文件或解釋文件,則需要進一步查閱中央健康保險局內部相關的文件來進行釐清。暫時無法提供更加具體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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