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疫組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邊境檢疫科) : (一) 船舶、航空器及港區衛生管理政策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二) 國際航線入境旅客邊境檢疫政策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三) 港區除鼠、滅蟲、消毒藥品器材儲備事項。 (四) 船舶、航空器及港區衛生管理業務資料之蒐集、統計事項。 (五) 細胞株、抗體輸出入許可之審核事項。 (六) 邊境檢疫跨部會協調與合作事項。 (七) 其他有關船舶、航空器、入境旅客檢疫及港區衛生管理事項。 二、第二科 (外勞健檢科) : (一) 外籍勞工健康管理業務之規劃與督導事項。 (二) 外籍勞工健檢醫院之指定、撤銷與管理事項。 (三) 外籍勞工健康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及維護事項。 (四) 入境旅客健康聲明通報作業規劃及評估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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