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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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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及志工團隊,其申請表、推薦書表或其他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部應
撤銷
其獎項。
前項志工及志工團隊獲頒本辦法之獎勵後,有違法或其他影響運用單位或機關(構)之聲譽,情節重大者,本部得
廢止
其獎項。
本部作成前二項處分時,並通知獲獎志工、志工團隊,限期返還徽章、獎座及得獎證書;屆期未返還者,由本部
註銷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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