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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醫師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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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2. 2.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就診日期。 二、主訴。 三、檢查項目及結果。 四、診斷或病名。 五、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 六、其他應記載事項。
  3. 3.病歷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定保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12條規定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加註日期,內容至少須載明就診日期、主訴、檢查、診斷、處置及其他六項,缺一即屬違法。

Q · 醫師看診一定要寫病歷嗎?要寫哪些?

要。依醫師法12條須製作病歷並載明六項

依醫師法第12條,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病歷除首頁基本資料外,內容至少須載明六項:就診日期、主訴、檢查項目及結果、診斷或病名、治療處置或用藥情形、其他應記載事項。少一項即屬違法,記載過於簡略到無法重現診療過程也構成違反,依醫師法第29條可處罰鍰。

白話解讀

醫療糾紛打官司時,病歷是決勝武器。法官、檢察官、醫審會、保險公司,所有判斷你這場醫療到底有沒有疏失的人,看的都是病歷。這條規定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看似形式條款,其實是醫療法律世界最重要的證據製造規則。它列出病歷至少要寫六項:就診日期、主訴(你跟醫師說了什麼)、檢查項目和結果、診斷或病名、治療處置或用藥、其他應記載事項。少一項,醫師就違法;寫得太簡略,到了訴訟時就會被解讀成「沒做這件事」。所以你下次看診時,醫師敲鍵盤敲很久不是在打卡,是在替自己留證據,也是在替你留證據。一份完整的病歷對病患是雙面刃:醫療真的有疏失時,它是你最強的證據;醫師沒有疏失時,它也是醫師最強的抗辯。所以聰明的病患會在看診時主動把症狀講得仔細,讓主訴欄位忠實反映你的狀況,這是日後一切權益的源頭。

法律定性

醫師法第12條為醫師病歷製作義務的核心規範,要求醫師執業時當場製作病歷、簽名蓋章並加註執行日期,且明定六項最低記載事項(就診日期、主訴、檢查、診斷、處置、其他),構成台灣醫療糾紛中病歷證據力的法定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怎麼申請自己的病歷?要花多少錢?

依醫療法第71條,向看診的醫院或診所提出書面申請即可,不需要說明理由。費用是合理工本費,一般病歷一頁約5至10元,X光等影像另計,通常7個工作天內取得。申請時可一併要求護理紀錄、檢驗報告、影像光碟,這些都是病歷的一部分,醫院不能只給門診紀錄。

Q2我發現病歷上寫的跟我說的不一樣,能要求修改嗎?

嚴格說不行。病歷一旦製作完成就不能任意修改,這是它作為證據的基礎。但你可以要求醫院在病歷上附註你的意見與原紀錄並存;若記載明顯不實(不是意見不同而是事實錯誤),可向衛生局申訴並請求調查。發現問題的當下先拍照或拷貝固定證據,是關鍵動作。

Q3醫師每次看診都打字打很久,他在寫什麼我能要求知道嗎?

可以。看診中你完全可以禮貌地問醫師剛剛打的是什麼,多數醫師會願意說明重點。若醫師拒絕,記下你說的內容和時間,事後申請病歷比對。聰明的做法是看診時把重要症狀講具體(例如左下腹隱痛3天、吃飯後加重),這樣寫進主訴的內容會更完整,未來這份病歷對你的價值就更高。

Q4病歷可以自己申請嗎?

可以。依醫療法第71條病人有權申請病歷複製本,醫院不得拒絕,付工本費即可取得完整病歷。

Q5醫師法12條的病歷六項必載是什麼?

就診日期、主訴、檢查項目及結果、診斷或病名、治療處置或用藥情形、其他應記載事項,缺一即違法。

Q6什麼叫主訴?跟病情描述差在哪?

主訴是病人就診時陳述的主要症狀與困擾,是病歷必載欄位,忠實反映你的狀況才能保障日後權益。

Q7病歷跟病歷摘要、護理紀錄差在哪?

病歷是醫師逐筆診療紀錄、證據力最高;摘要是整理後版本;護理紀錄是護理人員記錄,三者都可申請。

Q8病歷怎麼申請?流程是什麼?

向看診醫院書面申請病歷複製本,不需理由,一併索取護理紀錄與影像,約7個工作天內取得。

Q9申請病歷要多少錢?

工本費依院所略有不同,一般病歷一頁約5至10元,X光等影像光碟另計。

Q10發現病歷記載不實怎麼辦?

當下先拍照拷貝固定證據,再要求醫院附註你的意見,並可向衛生局申訴請求調查。

Q11醫療糾紛要怎麼用病歷舉證?

核對六項必載是否完整,找出記載遺漏或矛盾處,必要時聲請醫審會鑑定並委任律師盤點事證。

Q12醫師沒寫病歷 vs 病歷寫太簡略,後果差在哪?

兩者都違反醫師法12條可罰鍰,但訴訟上都會被推定未做該行為,差別在舉證攻防的細緻程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病歷正本病歷複製本病歷摘要
取得對象醫療機構保管,原則不外流病人申請可取得病人或保險用途申請
證據力最高,原始狀態與正本同等經整理,非逐字
費用不提供原本工本費一頁約5-10元另計摘要費
法源醫療法第70條保存醫療法第71條請求權醫療法第71條

病歷正本

取得對象
醫療機構保管,原則不外流
證據力
最高,原始狀態
費用
不提供原本
法源
醫療法第70條保存

病歷複製本

取得對象
病人申請可取得
證據力
與正本同等
費用
工本費一頁約5-10元
法源
醫療法第71條請求權

病歷摘要

取得對象
病人或保險用途申請
證據力
經整理,非逐字
費用
另計摘要費
法源
醫療法第71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医師法第24条(診療録の記載及び保存義務)
韓國의료법 제22조(진료기록부 등의 작성·보존)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医师应当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德國BGB § 630f(Dokumentation der Behandlung)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icle R.4127-45(dossier médical)
美國各州 Medical Practice Act 病歷義務 + HIPAA 45 CFR § 164.530(j)(醫療紀錄保存)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4

(0320828 制定)

醫師處方時,應記明左列事項:   一、自己姓名、證書及執照號數並簽名或蓋章。   二、病人姓名、年齡、藥名、藥量、用法、年月日。

(0560519 全文修正)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備治療簿,記載病人姓名、年齡、性別、職業、病名、病歷及醫法。   前項治療簿,應保存十年。

(0751216 修正)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記載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址、職業、病名、診斷及治療情形。但在特殊情形下施行急救,無法製作病歷者,不在此限。   前項病歷,應保存十年。

立法理由一、現行條文所稱之「治療簿」,實務上均以「病歷」一詞稱之,爰予修正。   二、又路倒病人或發生災變時傷患經醫師施予急救後,因不明其身分,而有無法製作病歷之情形,爰於第一項增列但書規定,以符實際。

(0901221 全文修正)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就診日期。   二、主訴。   三、檢查項目及結果。   四、診斷或病名。   五、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   六、其他應記載事項。   病歷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定保存。

立法理由一﹑醫師執業均應製作病歷﹐始為妥適﹐爰將原條文第一項但書刪除﹔又為明權責﹐並規定應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至於病例應記載內容﹐則移列第二項詳為規定。   二﹑有關病例之保存﹐性質上宜由醫師執業之處所即醫療機構為之﹐並於醫療法規範為妥﹐爰將原第二項修正移列為第三項。

  • 醫療法法規
(0320828 制定)

醫師處方時,應記明左列事項:   一、自己姓名、證書及執照號數並簽名或蓋章。   二、病人姓名、年齡、藥名、藥量、用法、年月日。

(0560519 全文修正)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備治療簿,記載病人姓名、年齡、性別、職業、病名、病歷及醫法。   前項治療簿,應保存十年。

(0751216 修正)

一、現行條文所稱之「治療簿」,實務上均以「病歷」一詞稱之,爰予修正。   二、又路倒病人或發生災變時傷患經醫師施予急救後,因不明其身分,而有無法製作病歷之情形,爰於第一項增列但書規定,以符實際。

(0901221 全文修正)

一﹑醫師執業均應製作病歷﹐始為妥適﹐爰將原條文第一項但書刪除﹔又為明權責﹐並規定應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至於病例應記載內容﹐則移列第二項詳為規定。   二﹑有關病例之保存﹐性質上宜由醫師執業之處所即醫療機構為之﹐並於醫療法規範為妥﹐爰將原第二項修正移列為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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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師法第 12 條規定:「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師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師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