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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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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12條之1規定,醫師診治時應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及可能的不良反應五項,是醫療糾紛中認定有無盡告知義務的核心。

Q · 醫師沒講清楚副作用就治療,事後出事能告嗎?

能。醫師法12-1要求事前告知五件事

依醫師法第12條之1,醫師診治時應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五項。若醫師未告知該治療常見且重大的風險,事後又因此發生損害,即可能構成「未盡告知說明義務」,民事上須負損害賠償責任。關鍵在於:告知義務的舉證責任落在醫師身上,病歷上只寫「已告知風險」一行字,實務上往往站不住腳。

白話解讀

進診間之前,你以為醫師會告訴你「你怎麼了、要怎麼治、會有什麼風險」。出診間之後,你常常只記得他說「沒事」「吃藥就好」。這個落差不是你的記憶力差,是這條法律默默在發揮作用——它規定醫師必須告知你五件事: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不良反應。但實務上多數醫師會「簡化告知」,把可能很複雜的副作用濃縮成「應該沒問題」。這條的法律意義不在告訴醫師該說什麼(這太理想化),而是在告訴你:如果事後出問題,醫師有沒有告知是醫療糾紛的核心爭點。沒告知就動手治療,等於沒有取得你真正的同意,這在法律上叫「未盡告知說明義務」,民事上要賠,嚴重時刑事責任也跑不掉。所以你看診時記得追問「會有什麼副作用」「有沒有其他選項」「不治療會怎樣」這三句話,就把醫師的告知義務從紙上條文逼成具體紀錄。

法律定性

醫師法第12條之1為醫療告知說明義務的法源規範,要求醫師在診治病人時,須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五大事項,構成台灣「告知後同意(informed consent)」原則的核心,並與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及病人自主權利法形成完整的醫療資訊揭露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醫師沒跟我說會有副作用,後來出現了,我能告嗎?

可以。告知義務的關鍵是「該告知卻沒告知」,而且這個沒告知和你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實務上會看這個副作用的發生率、嚴重程度、是否屬於該治療的常見風險。如果是常見且嚴重的副作用而醫師沒告知,告贏機率高;如果是極罕見副作用,法院可能認為告知義務不及於此。內行人提示:先發存證信函要求醫院說明告知過程並提供書面紀錄,醫院回應的內容往往會洩漏舉證強弱。

Q2家屬有權代替病人做醫療決定嗎?

原則上沒有。本條告知對象是「病人或其家屬」,但實務上以病人本人為主。除非病人喪失意識或意思能力(昏迷、嬰幼兒、嚴重失智),才由家屬代為決定。內行人提示:重大手術可事前由病人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簽「醫療委任代理人」,未來病人無法自決時,醫師才能合法地跟家屬討論。

Q3醫師說明時可以錄音嗎?醫師會不會反感?

依目前實務見解,病人對「自己和醫師的對話」錄音不違法(屬當事人對話錄音,不涉妨害秘密)。建議告知對方比較不會破壞醫病信任,多數醫師反而會講得更謹慎清楚。內行人提示:與其偷錄,不如光明正大說「醫師我會錄音回去確認」,這個動作會讓告知品質瞬間提升,也讓後續爭議有最直接的證據。

Q4醫師法第12條之1是什麼?

規範醫師告知說明義務,要求診治時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及不良反應五項,是告知後同意原則的法源。

Q5醫師要告知哪五件事?

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缺一即可能構成告知不完整。

Q6什麼叫未盡告知說明義務?

醫師未就個別病人的重大、常見風險具體說明,致病人喪失自主決定機會,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Q7告知後同意原則是什麼意思?

醫療決定不是醫師單方專業判斷,而是病人在充分理解後的自主選擇,未充分告知的同意效力會打折。

Q8醫師沒告知副作用怎麼告?

申請完整病歷檢視告知記載 → 發存證信函要求醫院說明 → 委請醫療專業律師評估告知義務違反 → 提民事訴訟,可併向衛生局申訴。

Q9怎麼證明醫師沒盡告知義務?

告知義務舉證責任在醫師,病人主要檢視病歷有無個別化記載、有無書面同意資料、有無錄音,醫師舉不出即不利。

Q10看診時怎麼逼醫師完整告知?

離開診間前追問「會有什麼副作用」「有沒有其他選項」「不治療會怎樣」三句話,並要求書面或拍照存證。

Q11醫療告知義務的求償時效多久?

自知有損害及加害人時起2年,自損害發生時起10年(民法第197條),逾期請求權消滅。

Q12醫師法12-1 vs 醫療法63條差在哪?

12-1是醫師個人的一般告知義務、未明定書面;醫療法63條針對手術,要求簽具手術同意書,形式更嚴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醫師法12-1醫療法63條病人自主權利法5條
規範主體醫師個人醫療機構(手術)醫療機構/醫師
適用範圍一切診治行為的一般告知手術前的特別告知病人知情、選擇與決定權
形式要求未明定書面須簽具手術同意書得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
告知對象病人或其家屬病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以病人本人為核心

醫師法12-1

規範主體
醫師個人
適用範圍
一切診治行為的一般告知
形式要求
未明定書面
告知對象
病人或其家屬

醫療法63條

規範主體
醫療機構(手術)
適用範圍
手術前的特別告知
形式要求
須簽具手術同意書
告知對象
病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

病人自主權利法5條

規範主體
醫療機構/醫師
適用範圍
病人知情、選擇與決定權
形式要求
得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
告知對象
以病人本人為核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医療法第1条の4第2項(説明義務)+判例上の説明義務(最判平成13年)
韓國의료법 제24조의2(수술 등에 관한 설명의무)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219条(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
德國BGB § 630e(Aufklärungspflichten)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icle L1111-2(information de l'usager)
美國Informed consent doctrine(Canterbury v. Spence, 1972;各州成文化不一)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01221 全文修正)

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病人及其家屬知的權利﹐規定醫師有告知病情等事項之義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122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病人及其家屬知的權利﹐規定醫師有告知病情等事項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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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師法第 12-1 條規定:「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師法第 1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師法第 1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