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12條之1規定,醫師診治時應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及可能的不良反應五項,是醫療糾紛中認定有無盡告知義務的核心。
Q · 醫師沒講清楚副作用就治療,事後出事能告嗎?
能。醫師法12-1要求事前告知五件事
依醫師法第12條之1,醫師診治時應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五項。若醫師未告知該治療常見且重大的風險,事後又因此發生損害,即可能構成「未盡告知說明義務」,民事上須負損害賠償責任。關鍵在於:告知義務的舉證責任落在醫師身上,病歷上只寫「已告知風險」一行字,實務上往往站不住腳。
進診間之前,你以為醫師會告訴你「你怎麼了、要怎麼治、會有什麼風險」。出診間之後,你常常只記得他說「沒事」「吃藥就好」。這個落差不是你的記憶力差,是這條法律默默在發揮作用——它規定醫師必須告知你五件事: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不良反應。但實務上多數醫師會「簡化告知」,把可能很複雜的副作用濃縮成「應該沒問題」。這條的法律意義不在告訴醫師該說什麼(這太理想化),而是在告訴你:如果事後出問題,醫師有沒有告知是醫療糾紛的核心爭點。沒告知就動手治療,等於沒有取得你真正的同意,這在法律上叫「未盡告知說明義務」,民事上要賠,嚴重時刑事責任也跑不掉。所以你看診時記得追問「會有什麼副作用」「有沒有其他選項」「不治療會怎樣」這三句話,就把醫師的告知義務從紙上條文逼成具體紀錄。
醫師法第12條之1為醫療告知說明義務的法源規範,要求醫師在診治病人時,須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五大事項,構成台灣「告知後同意(informed consent)」原則的核心,並與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及病人自主權利法形成完整的醫療資訊揭露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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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告知義務的關鍵是「該告知卻沒告知」,而且這個沒告知和你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實務上會看這個副作用的發生率、嚴重程度、是否屬於該治療的常見風險。如果是常見且嚴重的副作用而醫師沒告知,告贏機率高;如果是極罕見副作用,法院可能認為告知義務不及於此。內行人提示:先發存證信函要求醫院說明告知過程並提供書面紀錄,醫院回應的內容往往會洩漏舉證強弱。
原則上沒有。本條告知對象是「病人或其家屬」,但實務上以病人本人為主。除非病人喪失意識或意思能力(昏迷、嬰幼兒、嚴重失智),才由家屬代為決定。內行人提示:重大手術可事前由病人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簽「醫療委任代理人」,未來病人無法自決時,醫師才能合法地跟家屬討論。
依目前實務見解,病人對「自己和醫師的對話」錄音不違法(屬當事人對話錄音,不涉妨害秘密)。建議告知對方比較不會破壞醫病信任,多數醫師反而會講得更謹慎清楚。內行人提示:與其偷錄,不如光明正大說「醫師我會錄音回去確認」,這個動作會讓告知品質瞬間提升,也讓後續爭議有最直接的證據。
規範醫師告知說明義務,要求診治時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及不良反應五項,是告知後同意原則的法源。
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缺一即可能構成告知不完整。
醫師未就個別病人的重大、常見風險具體說明,致病人喪失自主決定機會,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決定不是醫師單方專業判斷,而是病人在充分理解後的自主選擇,未充分告知的同意效力會打折。
申請完整病歷檢視告知記載 → 發存證信函要求醫院說明 → 委請醫療專業律師評估告知義務違反 → 提民事訴訟,可併向衛生局申訴。
告知義務舉證責任在醫師,病人主要檢視病歷有無個別化記載、有無書面同意資料、有無錄音,醫師舉不出即不利。
離開診間前追問「會有什麼副作用」「有沒有其他選項」「不治療會怎樣」三句話,並要求書面或拍照存證。
自知有損害及加害人時起2年,自損害發生時起10年(民法第197條),逾期請求權消滅。
12-1是醫師個人的一般告知義務、未明定書面;醫療法63條針對手術,要求簽具手術同意書,形式更嚴格。
| 比較面向 | 醫師法12-1 | 醫療法63條 | 病人自主權利法5條 |
|---|---|---|---|
| 規範主體 | 醫師個人 | 醫療機構(手術) | 醫療機構/醫師 |
| 適用範圍 | 一切診治行為的一般告知 | 手術前的特別告知 | 病人知情、選擇與決定權 |
| 形式要求 | 未明定書面 | 須簽具手術同意書 | 得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 |
| 告知對象 | 病人或其家屬 | 病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 | 以病人本人為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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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病人及其家屬知的權利﹐規定醫師有告知病情等事項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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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病人及其家屬知的權利﹐規定醫師有告知病情等事項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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