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處方時,應於處方箋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醫師姓名。 二、病人姓名、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年、月、日。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13條規定醫師開立處方箋時,必須載明醫師姓名、病人姓名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日期,並親自簽名或蓋章。
Q · 處方箋上少一個欄位或沒簽名,藥師可以拒絕調劑嗎?
可以。缺必載項或簽章藥師有權拒絕調劑
依醫師法第13條,處方箋必須載明醫師姓名、病人姓名與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年月日,並由醫師簽名或蓋章。這六類事項是處方箋的法定形式要件,任一欄位空白、塗改未簽,或缺醫師簽章,藥師依藥師法得拒絕調劑。違反本條的醫師,依醫師法第29條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你拿到一張處方箋,上面歪七扭八寫著一堆英文藥名和劑量。多數人看不懂就直接拿去藥局領藥。但這張紙的法律地位很重要:它是醫師處方權的書面證明,也是藥師調劑的法定依據。本條規定處方箋必須載明六件事:醫師姓名、病人姓名、病人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處方年月日,並且醫師要簽名或蓋章。少一項,這張處方就有瑕疵,藥師有權拒絕調劑。為什麼這麼嚴格?因為一個簡單的劑量錯誤可以致命:mg 寫成 g 差 1000 倍、小數點位置錯了差 10 倍、kg 體重沒寫錯估劑量。所以這條看似形式條款,每一個欄位都是在防止用藥事故。對你來說最有用的是:拿到處方箋當下看一眼有沒有醫師簽名、有沒有日期、藥名劑量看不懂沒關係但要看是不是空白的。如果某個欄位空著或塗改沒簽名,就請醫師當場補上。
醫師法第13條為處方箋形式要件規範,要求醫師開立處方時須於處方箋載明醫師姓名、病人姓名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年月日六類必載事項,並簽名或蓋章,作為醫師處方權的書面證明與藥師調劑的法定依據,藉以防止用藥事故。
藥局調劑時會收走處方箋正本作為調劑依據和保存紀錄。但你有權要求副本或拍照,這完全合法。建議在交出去之前先用手機拍清楚正反面,特別是慢性病、長期用藥的處方。健保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是分次調劑用的,正本會在最後一次調劑時才被收走,這段期間你可以多次使用。
你不用看懂劑量單位,但可以問藥師。藥師調劑時會看處方箋的劑量是否在合理範圍,這是他的專業也是他的責任。如果你對劑量有疑慮,直接請藥師說明這個藥怎麼吃、為什麼是這個劑量。藥師有義務做用藥指導。若同一張處方有多個藥,問藥師這些藥能不能一起吃,往往能擋下交互作用的風險。
規範處方箋形式要件,要求醫師載明六類必載事項並簽名蓋章,是藥師調劑的法定依據。
醫師姓名、病人姓名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年月日,並由醫師簽名或蓋章。
醫師須親自簽名或蓋章以負個人責任,電子處方須有電子簽章,全院章戳不符要求。
處方箋是調劑依據(第13條),藥袋標示是交付藥劑時的容器標示(第14條),兩者各有必載項目。
看醫師簽名、處方日期、欄位有無空白三件事,看不懂藥名沒關係,這三項人人查得出來。
當場回診間請醫師補正,不要等到藥局被退件白跑一趟。
依醫師法第29條,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拍照存證並標註領藥日期,比對處方日期與病歷看診日期是否一致。
兩者都要醫師簽章,電子處方須合法電子簽章,效力等同實體簽名,全院章戳不足。
管制藥品處方除第13條六項外,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還須記載病人身分證字號。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mpare_target |
|---|---|---|
| 規範對象 | 醫師(開立處方箋) | 醫師法第14條:醫師(交付藥劑容器標示) |
| 文件類型 | 處方箋(調劑依據) | 醫師法第14條:藥劑容器或包裝標示 |
| 必載重點 | 醫師姓名+病人資料+藥名劑量用法+日期+簽章 | 醫師法第14條: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用法+調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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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紙包上,將用法病人姓名及自己姓名或診療所逐一註明。
醫師處方時應記明左列事項: 一、自己姓名、證書及執照號數並簽名或蓋章。 二、病人姓名、年齡、藥品、藥量、用法、年、月、日及處方號碼。
醫師處方時,應於處方箋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醫師姓名。 二、病人姓名、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年、月、日。
立法理由參照現行醫療作業現況﹐酌作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紙包上,將用法病人姓名及自己姓名或診療所逐一註明。
醫師處方時應記明左列事項: 一、自己姓名、證書及執照號數並簽名或蓋章。 二、病人姓名、年齡、藥品、藥量、用法、年、月、日及處方號碼。
參照現行醫療作業現況﹐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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