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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醫師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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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處方時,應於處方箋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醫師姓名。 二、病人姓名、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年、月、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13條規定醫師開立處方箋時,必須載明醫師姓名、病人姓名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日期,並親自簽名或蓋章。

Q · 處方箋上少一個欄位或沒簽名,藥師可以拒絕調劑嗎?

可以。缺必載項或簽章藥師有權拒絕調劑

依醫師法第13條,處方箋必須載明醫師姓名、病人姓名與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年月日,並由醫師簽名或蓋章。這六類事項是處方箋的法定形式要件,任一欄位空白、塗改未簽,或缺醫師簽章,藥師依藥師法得拒絕調劑。違反本條的醫師,依醫師法第29條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解讀

你拿到一張處方箋,上面歪七扭八寫著一堆英文藥名和劑量。多數人看不懂就直接拿去藥局領藥。但這張紙的法律地位很重要:它是醫師處方權的書面證明,也是藥師調劑的法定依據。本條規定處方箋必須載明六件事:醫師姓名、病人姓名、病人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處方年月日,並且醫師要簽名或蓋章。少一項,這張處方就有瑕疵,藥師有權拒絕調劑。為什麼這麼嚴格?因為一個簡單的劑量錯誤可以致命:mg 寫成 g 差 1000 倍、小數點位置錯了差 10 倍、kg 體重沒寫錯估劑量。所以這條看似形式條款,每一個欄位都是在防止用藥事故。對你來說最有用的是:拿到處方箋當下看一眼有沒有醫師簽名、有沒有日期、藥名劑量看不懂沒關係但要看是不是空白的。如果某個欄位空著或塗改沒簽名,就請醫師當場補上。

法律定性

醫師法第13條為處方箋形式要件規範,要求醫師開立處方時須於處方箋載明醫師姓名、病人姓名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年月日六類必載事項,並簽名或蓋章,作為醫師處方權的書面證明與藥師調劑的法定依據,藉以防止用藥事故。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處方箋我能保留嗎?還是一定要交給藥局?

藥局調劑時會收走處方箋正本作為調劑依據和保存紀錄。但你有權要求副本或拍照,這完全合法。建議在交出去之前先用手機拍清楚正反面,特別是慢性病、長期用藥的處方。健保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是分次調劑用的,正本會在最後一次調劑時才被收走,這段期間你可以多次使用。

Q2處方箋上的劑量我看不懂,怎麼確認是不是寫對了?

你不用看懂劑量單位,但可以問藥師。藥師調劑時會看處方箋的劑量是否在合理範圍,這是他的專業也是他的責任。如果你對劑量有疑慮,直接請藥師說明這個藥怎麼吃、為什麼是這個劑量。藥師有義務做用藥指導。若同一張處方有多個藥,問藥師這些藥能不能一起吃,往往能擋下交互作用的風險。

Q3醫師法第13條是什麼?

規範處方箋形式要件,要求醫師載明六類必載事項並簽名蓋章,是藥師調劑的法定依據。

Q4處方箋必載事項有哪些?

醫師姓名、病人姓名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年月日,並由醫師簽名或蓋章。

Q5什麼是處方箋的簽名或蓋章要求?

醫師須親自簽名或蓋章以負個人責任,電子處方須有電子簽章,全院章戳不符要求。

Q6處方箋和藥袋標示差在哪?

處方箋是調劑依據(第13條),藥袋標示是交付藥劑時的容器標示(第14條),兩者各有必載項目。

Q7拿到處方箋怎麼檢查?

看醫師簽名、處方日期、欄位有無空白三件事,看不懂藥名沒關係,這三項人人查得出來。

Q8處方箋缺欄位怎麼辦?

當場回診間請醫師補正,不要等到藥局被退件白跑一趟。

Q9違反醫師法第13條罰多少?

依醫師法第29條,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Q10怎麼用處方箋當醫療爭議證據?

拍照存證並標註領藥日期,比對處方日期與病歷看診日期是否一致。

Q11電子處方 vs 紙本處方簽章要求差在哪?

兩者都要醫師簽章,電子處方須合法電子簽章,效力等同實體簽名,全院章戳不足。

Q12一般處方 vs 管制藥品處方差在哪?

管制藥品處方除第13條六項外,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還須記載病人身分證字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compare_target
規範對象醫師(開立處方箋)醫師法第14條:醫師(交付藥劑容器標示)
文件類型處方箋(調劑依據)醫師法第14條:藥劑容器或包裝標示
必載重點醫師姓名+病人資料+藥名劑量用法+日期+簽章醫師法第14條: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用法+調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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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對象
醫師(開立處方箋)
文件類型
處方箋(調劑依據)
必載重點
醫師姓名+病人資料+藥名劑量用法+日期+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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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對象
醫師法第14條:醫師(交付藥劑容器標示)
文件類型
醫師法第14條:藥劑容器或包裝標示
必載重點
醫師法第14條: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用法+調劑日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医師法施行規則第21条(処方箋の記載事項)
韓國의료법 제18조(처방전 작성·교부)
中國处方管理办法第6条(处方书写规则)
德國Arzneimittelverschreibungsverordnung (AMVV) § 2(Inhalt der Verschreibung)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R.5132-3(mentions obligatoires de l'ordonnance)
美國21 CFR 1306.05(管制藥品處方要件)+ 各州 Medical Practice A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320828 制定)

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紙包上,將用法病人姓名及自己姓名或診療所逐一註明。

(0560519 全文修正)

醫師處方時應記明左列事項:   一、自己姓名、證書及執照號數並簽名或蓋章。   二、病人姓名、年齡、藥品、藥量、用法、年、月、日及處方號碼。

(0901221 全文修正)

醫師處方時,應於處方箋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醫師姓名。   二、病人姓名、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年、月、日。

立法理由參照現行醫療作業現況﹐酌作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20828 制定)

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紙包上,將用法病人姓名及自己姓名或診療所逐一註明。

(0560519 全文修正)

醫師處方時應記明左列事項:   一、自己姓名、證書及執照號數並簽名或蓋章。   二、病人姓名、年齡、藥品、藥量、用法、年、月、日及處方號碼。

(0901221 全文修正)

參照現行醫療作業現況﹐酌作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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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師法第 13 條規定:「醫師處方時,應於處方箋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醫師姓名。 二、病人姓名、年齡、藥名、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師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師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