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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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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 14 條規定醫師交付藥劑時,藥袋上須載明病人姓名、藥名、劑量、用法、副作用、調劑者及調劑日期等共 11 項法定資訊。

Q · 醫師親自給的藥袋上少寫了東西,算違規嗎?

算。藥袋須載明 11 項,少一項即屬違規

依醫師法第 14 條,醫師交付藥劑時,藥袋容器或包裝上必須載明 11 項法定資訊: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缺漏任何一項,醫師在法律上已屬違反標示義務,病人可拍照存證後向當地衛生局醫政科申訴。

白話解讀

翻開你最近一次拿到的藥袋,數一下上面寫了什麼。法律規定醫師親自交付藥劑時,藥袋或容器上必須出現 11 項資訊:你的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調劑年月日。少寫任何一項,醫師在法律上都已經違規。多數人以為這只是「藥師」的事,但當醫師在小診所裡親自配藥給你,這條義務直接套在他身上。為什麼這 11 項分這麼細?因為每一項在事後都可能變成關鍵證據:藥名讓你能 google 查資料、副作用讓你預期身體反應、調劑日期讓你判斷有效期限、調劑者姓名讓責任有人扛。藥袋資訊不全引發的醫療糾紛裡,這條法律就是讓你站得住腳的依據。

法律定性

醫師法第 14 條為醫師交付藥劑時的藥袋標示義務規範,要求醫師在藥劑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等 11 項法定事項,建立用藥安全與責任歸屬的最低透明標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藥袋標示是醫師的責任還是藥師的責任?

兩條平行義務。藥師依藥師法第 19 條負責、醫師親自交藥則依醫師法第 14 條負責,項目幾乎相同。沒有專任藥師的小診所,醫師本人就是交付者,標示義務直接套在他身上。

Q2藥袋少寫副作用,吃了出事醫師要負責嗎?

標示不全本身即違反醫師法第 14 條,可申訴罰鍰;若因未標警語誤服致損害,藥袋空白欄更是民事求償的核心證據。發生不良反應第一時間拍下藥袋全貌並保留剩餘藥品包裝,比病歷更直接證明用藥事實。

Q3藥袋上的 11 項到底是哪些?

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調劑年月日。逐項核對,缺哪一項都是可申訴的具體事實。

Q4醫師法第 14 條是什麼?

規範醫師交付藥劑時藥袋必須載明 11 項法定資訊的義務,建立用藥安全與責任歸屬的最低透明標準。

Q5藥袋必載的 11 項是哪些?

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機構名稱地點、調劑者姓名、調劑年月日。

Q6醫師法第 14 條跟藥師法第 19 條差在哪?

前者規範醫師親自交藥、後者規範藥師交付,項目幾乎相同,差別在誰是交付者就由誰負標示責任。

Q7藥袋標示不全怎麼申訴?

當場核對 11 項 → 要求補正 → 拒絕則拍照存證 → 帶照片向藥劑交付地衛生局醫政科申訴,並引用醫師法第 14 條。

Q8拿到藥袋怎麼檢查標示完不完整?

翻面逐項核對 11 項,特別注意常被省略的警語副作用、調劑者姓名與調劑日期三欄。

Q9藥袋缺副作用害我吃出事,怎麼求償?

第一時間拍下藥袋全貌、保留剩餘藥品與包裝,連同就醫紀錄保全,藥袋空白欄即為民事求償核心證據。

Q10怎麼要求醫師補寫完整藥名?

拿藥當場禮貌請求標明完整中英文藥名,11 項是最低標準,補充藥商學名等多數診所會配合。

Q11醫師法第 14 條 vs 藥師法第 19 條哪個適用?

看誰交付藥劑。醫師親自交藥用第 14 條,藥師交付用藥師法第 19 條,標準相當。

Q12醫師法第 14 條 vs 醫療法第 66 條差在哪?

第 14 條規範醫師個人交付藥劑的標示,醫療法第 66 條規範醫療機構交付藥劑的標示,主體不同但精神一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醫師親自交付藥劑藥師交付藥劑
法律依據醫師法第 14 條藥師法第 19 條
責任主體醫師本人藥師本人
常見情境無專任藥師的小診所健保藥局、有駐點藥師的醫療機構
標示嚴格度11 項法定必載標準相當,項目幾乎一致
申訴管道衛生局醫政科衛生局藥政科

醫師親自交付藥劑

法律依據
醫師法第 14 條
責任主體
醫師本人
常見情境
無專任藥師的小診所
標示嚴格度
11 項法定必載
申訴管道
衛生局醫政科

藥師交付藥劑

法律依據
藥師法第 19 條
責任主體
藥師本人
常見情境
健保藥局、有駐點藥師的醫療機構
標示嚴格度
標準相當,項目幾乎一致
申訴管道
衛生局藥政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薬剤師法第 25 条(調剤した薬剤の容器・被包への表示義務)
中國《处方管理办法》关于调剂药品标签标示之规定
德國Apothekenbetriebsordnung (ApBetrO) § 14(Kennzeichnung abgegebener Arzneimitte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320828 制定)

醫師如診斷傳染病人或檢驗傳染病之屍體時,應指示消毒方法,並於四十八小時內向該管官署報告。

(0560519 全文修正)

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紙包上將處方號碼、年、月、日、用法、病人姓名及自已姓名或診療所逐一註明。

(0901221 全文修正)

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及交付年、月、日。

立法理由為保障病人知的權益﹐有關醫師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記載之事項﹐增列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執業醫療機構名稱及地點等﹐並酌作文字修正。

(0980421 修正)

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

立法理由為保障病人知的權益及用藥安全,爰規定交付藥劑時,其容器或包裝載明事項參照藥師法之規定,增列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等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20828 制定)

醫師如診斷傳染病人或檢驗傳染病之屍體時,應指示消毒方法,並於四十八小時內向該管官署報告。

(0560519 全文修正)

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紙包上將處方號碼、年、月、日、用法、病人姓名及自已姓名或診療所逐一註明。

(0901221 全文修正)

為保障病人知的權益﹐有關醫師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記載之事項﹐增列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執業醫療機構名稱及地點等﹐並酌作文字修正。

(0980421 修正)

為保障病人知的權益及用藥安全,爰規定交付藥劑時,其容器或包裝載明事項參照藥師法之規定,增列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等事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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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師法第 14 條規定:「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師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師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