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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醫師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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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診治病人或檢驗屍體,發現罹患傳染病或疑似罹患傳染病時,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 15 條規定,醫師診治病人或檢驗屍體發現罹患或疑似傳染病時,應依傳染病防治法通報,通報為法定義務、不以病人同意為前提,且疑似即觸發。

Q · 醫師發現我得傳染病,需要先問我同意才通報嗎?

不需要。疑似傳染病醫師即須依法通報

依醫師法第 15 條,醫師診治病人或檢驗屍體發現罹患或疑似罹患傳染病時,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通報為法定強制義務,不以病人同意為前提,且「疑似」即觸發,不需等確診。具體時限與分類依現行傳染病防治法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

白話解讀

醫病保密在台灣不是絕對的,它有三道法定例外,這條撐起其中最沉重的一道:傳染病通報。當你的醫師發現你罹患或疑似罹患傳染病,他不能因為「為病人保密」就閉嘴,他被法律強制要去通報衛生主管機關。這條短短一句話其實是一座橋,把醫師法的義務直接接到傳染病防治法的時限、分類、處罰細節上去。為什麼立法者要這樣寫?因為傳染病的處理不是醫師一個人能做的事,需要疫調、隔離、接觸者追蹤,這些都是政府機器才能做的事。醫師的法定角色就是「按下按鈕的人」。重要的是:不是要確診才通報,「疑似」就有通報義務,目的是讓政府越早介入越好。

法律定性

醫師法第 15 條為轉介性義務條款,規定醫師於診治病人或檢驗屍體時,發現罹患或疑似罹患傳染病者,應依傳染病防治法之規定辦理通報。本條本身不訂定時限與罰則,而是將醫師通報義務的根基接軌至傳染病防治法之分類、時限與處罰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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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師通報我的病不需要先問我嗎?

不需要。醫師法第 15 條規定醫師發現傳染病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辦理,而傳染病防治法明定通報是法律強制義務,不以病人同意為前提。這是公共衛生制度設計:若需病人同意,許多怕被歧視的患者會拒絕,疫情就無法控制。你能爭取的不是不被通報,而是要求衛生單位依個資法妥善保管資料。

Q2我只是疑似還沒確診,醫師就要通報嗎?

對,這是本條關鍵。傳染病防治法用疑似就觸發通報,不要求確診,目的是讓政府越早介入越好。早期通報能讓接觸者隔離、檢驗、預防性投藥提前啟動。疑似通報不代表你就是患者,後續檢驗會確認;對醫師而言,寧可通報後證明不是,也不能等確診錯過時限。

Q3通報後我的個資會被公開嗎?

不會。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0 條,傳染病病人之個人資料受保密保護,不會對外公開揭露;醫療人員無故洩漏另涉刑事責任。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並禁止對病人之就學、就業歧視。

Q4醫師法第 15 條是什麼?

規定醫師發現罹患或疑似傳染病時應依傳染病防治法通報,是醫病保密的法定例外,也是一條接軌專法的轉介條款。

Q5什麼叫轉介條款?

條文本身不訂時限罰則,而指向傳染病防治法規範細節,使母法穩定、細節隨疫情由專法調整。

Q6傳染病通報義務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是公法上的強制義務,不需病人同意,違反另有行政處罰,目的是公共衛生防護而非醫病私人關係。

Q7醫病保密的法定例外有哪些?

傳染病通報是最主要的一道,另有屍體相驗通報、受機關詢問鑑定等情形,均屬保密義務的法定破口。

Q8醫師發現傳染病該怎麼通報?

辨識是否屬法定傳染病或疑似 → 確認分類 → 於法定時限內向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 配合疫調與接觸者追蹤。

Q9傳染病通報時限怎麼算?

依分類不同:第一類及第五類最快須 24 小時內、第三類約一週、第四類由中央公告,具體以現行傳染病防治法為準。

Q10醫師沒在時限內通報會有什麼後果?

依醫師法及傳染病防治法另有處罰,具體條號與罰鍰金額以現行法為準,實務上多因等檢驗結果而錯過時限。

Q11病人怎麼確認自己被通報後個資受保護?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0 條主張資料保密,並依第 12 條主張禁止歧視,醫療人員洩漏另涉刑事責任。

Q12醫師法第 15 條 vs 第 23 條保密義務差在哪?

第 23 條是一般保密義務(不得無故洩露),第 15 條是其法定例外,傳染病情形通報義務優先於保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感染症の予防及び感染症の患者に対する医療に関する法律(感染症法)第 12 条(医師の届出)
韓國감염병의 예방 및 관리에 관한 법률 제 11 조(의사 등의 신고)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 30 条至第 31 条(疫情报告义务)
德國Infektionsschutzgesetz (IfSG) § 6(meldepflichtige Krankheiten)i.V.m. § 8(zur Meldung verpflichtete Personen)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3113-1(maladies à déclaration obligatoire)
美國42 CFR Part 70 + 各州 notifiable disease reporting laws(CDC NNDSS,無單一聯邦條文,以州法為主)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320828 制定)

醫師檢查屍體或死產兒,如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該管官署報告。

(0560519 全文修正)

醫師如診斷或檢驗法定傳染病之病人或屍體時,應立即消毒及指示消毒方法,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向該管機關報告。

(0901221 全文修正)

醫師診治病人或檢驗屍體,發現罹患傳染病或疑似罹患傳染病時,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有關傳染病之報告及處理﹐宜依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無須於本法特別規定﹐爰修正之。

  • 傳染病防治法法規
(0320828 制定)

醫師檢查屍體或死產兒,如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該管官署報告。

(0560519 全文修正)

醫師如診斷或檢驗法定傳染病之病人或屍體時,應立即消毒及指示消毒方法,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向該管機關報告。

(0901221 全文修正)

有關傳染病之報告及處理﹐宜依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無須於本法特別規定﹐爰修正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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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師法第 15 條規定:「醫師診治病人或檢驗屍體,發現罹患傳染病或疑似罹患傳染病時,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師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師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