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醫師法41-5

快速跳轉
  1. 1.本法修正施行前依臺灣省乙種醫師執業辦法規定領有臺灣省乙種醫師證書者,得繼續執行醫療業務,不適用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2. 2.前項臺灣省乙種醫師執業之管理,依本法有關醫師執業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師法41條之5保障日據時代乙種醫師執業既得權,得繼續執業且不適用密醫罪,屬封閉不再新增的過渡條款。

Q · 舊的乙種醫師證書現在還能執業嗎?

能,依醫師法41條之5得繼續執業到終身

依醫師法第41條之5,民國90年本法修正施行前,依「臺灣省乙種醫師執業辦法」領有臺灣省乙種醫師證書的人,得繼續執行醫療業務,且明文不適用第28條密醫罪。其執業管理仍依醫師法執業相關規定辦理。此為保障歷史既得權的過渡條款,不開放新申請。

白話解讀

日據時代台灣有一種叫做「限地開業醫」的醫師,光復後政府訂定「臺灣省乙種醫師執業辦法」讓他們繼續執業。民國 90 年醫師法全文修正時,這群人只剩 20 位左右、實際還在執業的 17 位。如果按新法的執照規定,他們會立刻變成密醫(觸犯第 28 條),所以法律保留了一條後門:認他們的舊證書,讓他們做到退休或離世為止。這是法律上很罕見的「歷史過渡條款」,存在的意義不是為了未來,而是為了不讓歷史對這群人的承諾在新法施行那天崩塌。讀懂這條,你會發現法律不只是規範未來的工具,也承擔著對過去的責任。

法律定性

醫師法第41條之5為歷史過渡條款,規定本法民國90年修正施行前依臺灣省乙種醫師執業辦法領有證書者,得繼續執行醫療業務並排除密醫罪適用,藉以保障日據時代既有醫師之執業既得權與信賴利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現在還有人是臺灣省乙種醫師嗎?我能找到他們執業嗎?

依民國90年立法理由的記載,當時還在執業的只剩17位,現在人數只會更少。實務上他們多分布在偏鄉或老社區,年事已高。這條法律的適用對象是有限且封閉的群體,沒有新增也不可能新增,是法律史上少見的自然消滅型條款。

Q2為什麼要排除第28條(密醫罪)的適用?

因為第28條規定未取得醫師資格而執行醫療業務的人會被處刑。乙種醫師的證書是日據時代的歷史產物,不是依現行醫師法取得,技術上會落入密醫定義。本條明文排除,是為保護這群人的信賴利益,符合憲法第15條工作權保障與信賴保護原則。

Q3乙種醫師證書還能執業嗎?

能,醫師法41條之5明文得繼續執業,且排除密醫罪適用。

Q4什麼是臺灣省乙種醫師?

日據時代醫療制度的歷史分類,與現行正規醫師是平行軌跡,非次等。

Q5什麼是限地開業醫?

日據時期限定在特定地區執業的醫師,是乙種醫師制度的前身。

Q6什麼是法律的過渡條款?

新法施行時為銜接舊法下既得權利義務而設的規定,避免權利瞬間消失。

Q7乙種醫師如何繼續執業?

確認舊證書資格後,依醫師法第8條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Q8乙種醫師執業要受什麼管理?

依醫師法執業相關規定辦理,與一般醫師執業管理一致。

Q9怎麼確認自己是不是適用對象?

須為民國90年修法前依臺灣省乙種醫師執業辦法領有證書者。

Q10承辦人員如何處理乙種醫師延續申請?

依41條之5認其舊證書效力,依醫師法執業規定辦理登記,不以密醫論處。

Q11乙種醫師 vs 一般醫師差在哪?

資格來源不同(歷史證書 vs 國家考試),執業權利相近但乙種封閉不新增。

Q12乙種醫師 vs 密醫差在哪?

乙種有合法歷史證書且41條之5明文排除密醫罪;密醫無任何合法資格須負刑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乙種醫師(41-5)一般醫師密醫(28條)
資格來源日據省辦法歷史證書醫師考試及格領證未取得任何合法資格
得否執業得繼續執業至終身得執業不得,處刑罰
新申請封閉不新增持續開放不適用

乙種醫師(41-5)

資格來源
日據省辦法歷史證書
得否執業
得繼續執業至終身
新申請
封閉不新增

一般醫師

資格來源
醫師考試及格領證
得否執業
得執業
新申請
持續開放

密醫(28條)

資格來源
未取得任何合法資格
得否執業
不得,處刑罰
新申請
不適用

立法沿革 1

(0901221 全文修正)

本法修正施行前依臺灣省乙種醫師執業辦法規定領有臺灣省乙種醫師證書者,得繼續執行醫療業務,不適用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前項臺灣省乙種醫師執業之管理,依本法有關醫師執業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臺灣省乙種醫師原為日據時代之限地開業醫﹐臺灣光復後﹐政府訂定「臺灣省乙種醫師執業辦法」﹐將該等人員繼續納入登記管理﹐其登記執業人數僅餘二十人﹐目前繼續執業者有十七人。   三﹑前開規定﹐係斯時本於職權所發布之命令﹐並無法律授權依據﹐惟既涉及人民職業自由之規制與管理﹐依九十年一月一日即將施行之行政程序法規定﹐應定為法律或有法律之授權﹐爰配合增訂本條﹐以賦予法源依據。

(090122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臺灣省乙種醫師原為日據時代之限地開業醫﹐臺灣光復後﹐政府訂定「臺灣省乙種醫師執業辦法」﹐將該等人員繼續納入登記管理﹐其登記執業人數僅餘二十人﹐目前繼續執業者有十七人。   三﹑前開規定﹐係斯時本於職權所發布之命令﹐並無法律授權依據﹐惟既涉及人民職業自由之規制與管理﹐依九十年一月一日即將施行之行政程序法規定﹐應定為法律或有法律之授權﹐爰配合增訂本條﹐以賦予法源依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師法第 41-5 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依臺灣省乙種醫師執業辦法規定領有臺灣省乙種醫師證書者,得繼續執行醫療業務,不適用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師法第 4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師法第 4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