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 第 41-5 條
- 1.本法修正施行前依臺灣省乙種醫師執業辦法規定領有臺灣省乙種醫師證書者,得繼續執行醫療業務,不適用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 2.前項臺灣省乙種醫師執業之管理,依本法有關醫師執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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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師法41條之5保障日據時代乙種醫師執業既得權,得繼續執業且不適用密醫罪,屬封閉不再新增的過渡條款。
Q · 舊的乙種醫師證書現在還能執業嗎?
依醫師法第41條之5,民國90年本法修正施行前,依「臺灣省乙種醫師執業辦法」領有臺灣省乙種醫師證書的人,得繼續執行醫療業務,且明文不適用第28條密醫罪。其執業管理仍依醫師法執業相關規定辦理。此為保障歷史既得權的過渡條款,不開放新申請。
白話解讀
日據時代台灣有一種叫做「限地開業醫」的醫師,光復後政府訂定「臺灣省乙種醫師執業辦法」讓他們繼續執業。民國 90 年醫師法全文修正時,這群人只剩 20 位左右、實際還在執業的 17 位。如果按新法的執照規定,他們會立刻變成密醫(觸犯第 28 條),所以法律保留了一條後門:認他們的舊證書,讓他們做到退休或離世為止。這是法律上很罕見的「歷史過渡條款」,存在的意義不是為了未來,而是為了不讓歷史對這群人的承諾在新法施行那天崩塌。讀懂這條,你會發現法律不只是規範未來的工具,也承擔著對過去的責任。
法律定性
醫師法第41條之5為歷史過渡條款,規定本法民國90年修正施行前依臺灣省乙種醫師執業辦法領有證書者,得繼續執行醫療業務並排除密醫罪適用,藉以保障日據時代既有醫師之執業既得權與信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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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現在還有人是臺灣省乙種醫師嗎?我能找到他們執業嗎?▾
依民國90年立法理由的記載,當時還在執業的只剩17位,現在人數只會更少。實務上他們多分布在偏鄉或老社區,年事已高。這條法律的適用對象是有限且封閉的群體,沒有新增也不可能新增,是法律史上少見的自然消滅型條款。
Q2為什麼要排除第28條(密醫罪)的適用?▾
因為第28條規定未取得醫師資格而執行醫療業務的人會被處刑。乙種醫師的證書是日據時代的歷史產物,不是依現行醫師法取得,技術上會落入密醫定義。本條明文排除,是為保護這群人的信賴利益,符合憲法第15條工作權保障與信賴保護原則。
Q3乙種醫師證書還能執業嗎?▾
能,醫師法41條之5明文得繼續執業,且排除密醫罪適用。
Q4什麼是臺灣省乙種醫師?▾
日據時代醫療制度的歷史分類,與現行正規醫師是平行軌跡,非次等。
Q5什麼是限地開業醫?▾
日據時期限定在特定地區執業的醫師,是乙種醫師制度的前身。
Q6什麼是法律的過渡條款?▾
新法施行時為銜接舊法下既得權利義務而設的規定,避免權利瞬間消失。
Q7乙種醫師如何繼續執業?▾
確認舊證書資格後,依醫師法第8條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Q8乙種醫師執業要受什麼管理?▾
依醫師法執業相關規定辦理,與一般醫師執業管理一致。
Q9怎麼確認自己是不是適用對象?▾
須為民國90年修法前依臺灣省乙種醫師執業辦法領有證書者。
Q10承辦人員如何處理乙種醫師延續申請?▾
依41條之5認其舊證書效力,依醫師法執業規定辦理登記,不以密醫論處。
Q11乙種醫師 vs 一般醫師差在哪?▾
資格來源不同(歷史證書 vs 國家考試),執業權利相近但乙種封閉不新增。
Q12乙種醫師 vs 密醫差在哪?▾
乙種有合法歷史證書且41條之5明文排除密醫罪;密醫無任何合法資格須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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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乙種醫師(41-5) | 一般醫師 | 密醫(28條) |
|---|---|---|---|
| 資格來源 | 日據省辦法歷史證書 | 醫師考試及格領證 | 未取得任何合法資格 |
| 得否執業 | 得繼續執業至終身 | 得執業 | 不得,處刑罰 |
| 新申請 | 封閉不新增 | 持續開放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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