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醫師法41-4

快速跳轉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41條之4授權主管機關核發證書或執照時收取證書費、執照費,費額由衛福部依成本訂定,性質為規費非稅捐。

Q · 醫師證書費、執照費的收費依據在哪?

在醫師法第41條之4授權

依醫師法第41條之4,主管機關核發醫師證書或執業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具體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以「醫事人員證書費及執業執照費收費標準」公告。這筆錢是規費(政府服務對價),不是稅,依規費法第10條須依成本訂定。

白話解讀

政府向你收任何一塊錢,背後都必須有法律授權,這是憲法層級的鐵律。醫師證書費、執業執照費也不例外。這條短短一行字做的就是這件事:明確授權主管機關可以收這筆錢,並把費額決定權交給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這筆錢叫「規費」,不是稅,性質是政府提供特定服務(核發證書、執照)的對價。所以收費標準必須跟成本連動,不能漫天喊價。如果哪天主管機關想把證書費從幾百元漲到幾萬元,他們不能隨便宣布,必須走法定程序公告收費標準,而你也有權知道費率怎麼算出來的。在民國 90 年之前,這項收費依據躲在施行細則裡,行政程序法上路後被搬到法律位階,這是法律保留原則的具體實踐。

法律定性

醫師法第41條之4為規費徵收的授權性條文,授權主管機關於核發醫師證書、執業執照時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並將費額決定權交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其性質為政府提供特定行政服務的對價(規費),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成本對價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醫師證書補發要繳多少錢?這個費率合理嗎?

具體金額看「醫事人員證書費及執業執照費收費標準」(衛福部公告),實務上證書費約數百元。費率合理性判準是規費法第10條:應依成本訂定並隨物價調整。覺得不合理可申請閱覽成本計算資料;沒公告就收的費用可拒繳並提行政救濟。

Q2為什麼這條規定要從施行細則搬到法律?有什麼差別?

差別在法律保留。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凡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含繳費義務)須有法律明確依據,不能只放在施行細則。本條從細則移列到法律本文,把規費徵收的法源從行政命令提升到法律位階,符合憲法第23條要求。

Q3規費和稅有什麼不同?

規費是政府提供特定服務的對價,依成本訂定;稅是國家無對價的財政收入。兩者法源不同、計算邏輯不同、救濟路徑也不同,把規費當稅來抗議是找錯戰場。

Q4醫師法第41條之4是什麼?

規費授權條文,授權主管機關核發醫師證書、執照時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費額由衛福部訂定。

Q5什麼是規費?跟稅差在哪?

規費是政府提供特定服務的對價,依成本訂定;稅是無對價的財政收入。法源、計算、救濟路徑都不同。

Q6醫師證書費由誰決定?

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以「醫事人員證書費及執業執照費收費標準」公告訂定。

Q7法律保留原則是什麼意思?

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含繳費義務)的事項須有法律明確授權,不能只靠行政命令規定,源自憲法第23條。

Q8醫師證書補發怎麼繳費?

依衛福部收費標準繳納證書費,向核發機關提出補發申請並繳費後核發。

Q9醫師證照規費怎麼算?

依規費法第10條,依提供核發服務的成本訂定,並隨物價指數調整,公告於收費標準。

Q10醫師執照費大概多少錢?

依收費標準公告,實務上證書費、執照費多為數百元,以最新公告為準。

Q11怎麼確認規費收得合不合法?

查是否有公告的收費標準作依據、金額是否與公告一致,並可要求機關提出成本計算資料。

Q12規費 vs 稅捐哪個能拒繳?

兩者有法源都須繳。差別在規費為服務對價、稅為無對價收入,救濟程序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規費稅捐特別公課
法源依據規費法+各該作用法授權(如醫師法41-4)稅捐稽徵法+各稅法(憲法第19條)特定政策目的之作用法
性質特定行政服務的對價無對價的財政收入特定群體的政策性負擔
計算原則依成本訂定(規費法第10條)依稅基與稅率依政策目的與群體關聯
救濟路徑訴願、行政訴訟復查、訴願、行政訴訟訴願、行政訴訟

規費

法源依據
規費法+各該作用法授權(如醫師法41-4)
性質
特定行政服務的對價
計算原則
依成本訂定(規費法第10條)
救濟路徑
訴願、行政訴訟

稅捐

法源依據
稅捐稽徵法+各稅法(憲法第19條)
性質
無對價的財政收入
計算原則
依稅基與稅率
救濟路徑
復查、訴願、行政訴訟

特別公課

法源依據
特定政策目的之作用法
性質
特定群體的政策性負擔
計算原則
依政策目的與群體關聯
救濟路徑
訴願、行政訴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地方自治法第227条(手数料の徴収)
中國《行政许可法》第58条(行政许可收费法定)
德國Bundesgebührengesetz (BGebG)(Gebührenerhebung für Verwaltungsleistunge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01221 全文修正)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即將施行﹐爰參照職能治療師法體例﹐將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移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0122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即將施行﹐爰參照職能治療師法體例﹐將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移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師法第 41-4 條規定:「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師法第 4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師法第 4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