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第二條所定國外牙醫學系、科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業期限、修習課程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為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學士後牙醫學系: (一)入學資格:具學士學位。 (二)畢業學校:教育部已列入參考名冊。 (三)修業期限:四年以上。 (四)修習課程:與我國學士後牙醫學系核心能力及核心課程相當。 1.課程內容:基礎醫學、口腔基礎醫學及口腔臨床醫學(如附表三)。 2.畢業學分數達二百零四學分或修習時數達五千三百小時以上,其中臨床模擬(simulation)時數達六百五十小時以上(包含牙體形態學實驗,牙體復形學實驗,牙周病學實驗,牙髓病學實驗,固定、活動義齒學實驗,兒童牙醫學實驗,矯正學實驗,口腔外科、麻醉學實驗),臨床見、實習時數達二千零十四小時以上。 二、牙醫學系: (一)入學資格:高級中學畢業或相當年級。 (二)畢業學校:教育部已列入參考名冊。 (三)修業期限:六年以上。修業年限不足六年者,具當地國醫師考試應考資格。當地國無醫師考試,需具當地國執業資格。 (四)修習課程:與我國牙醫學系核心能力及核心課程相當。 1.課程內容:基礎醫學、口腔基礎醫學及口腔臨床醫學(如附表三)。 2.畢業學分數達二百三十五學分或修習時數達六千零九十六小時以上,其中臨床模擬(simulation)時數達七百四十八小時以上(包含牙體形態學實驗,牙體復形學實驗,牙周病學實驗,牙髓病學實驗,固定、活動義齒學實驗,兒童牙醫學實驗,矯正學實驗,口腔外科、麻醉學實驗),臨床見、實習時數達二千零十四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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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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