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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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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所稱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科(以下併稱醫學系、科),指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十二條參照同辦法第四條及第九條規定,經認定其醫學系、科入學資格、畢學校、修業期限、修習課程、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者。
  2. 2.前項醫學系、科,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之採認原則、不予採認情形及認定方式,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3. 3.前項規定,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國外開始修習醫學系、科之學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醫師法施行細則第2條,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考試院頒發的醫師、中醫師或牙醫師考試合格證書,繳納證書費後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證書。根據法條內容,申請人必須提供考試合格證書以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 參考資料:台灣中央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7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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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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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所稱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