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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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所定國外醫學系、科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業期限、修習課程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為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學士後醫學系: (一)入學資格:具學士學位。 (二)畢業學校:教育部已列入參考名冊。 (三)修業期限:四年以上。 (四)修習課程:與我國學士後醫學系核心能力及核心課程相當。 1.課程內容:基礎醫學及臨床醫學(如附表一)。 2.畢業學分數達一百六十七學分或修習時數達五千二百五十小時以上,其中臨床實習時數達三千二百小時以上。 二、醫學系: (一)入學資格:高級中學畢業或相當年級。 (二)畢業學校:教育部已列入參考名冊。 (三)修業期限:六年以上;修業年限不足六年,具當地國醫師考試應考資格。當地國無醫師考試,需具當地國執業資格。 (四)修習課程:與我國醫學系核心能力及核心課程相當。 1.課程內容:基礎醫學及臨床醫學(如附表一)。 2.畢業學分數達一百九十學分或修習時數達五千八百六十小時以上,其中臨床實習時數達三千二百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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